新聞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矚重訴 字第 1 號判決(113.07.26) AI 解析(有時仍可能會提供不準確的回應,建議你自行確認事實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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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虹安貪污等案大事記要

時間軸:

2020年

2月1日: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,聘用陳奐宇、黃惠玟、王郁文及陳昱愷為公費助理。

2月27日: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製作不實記載酬金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。

3月13日: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製作不實記載王郁文酬金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。

3月至5月:高虹安、黃惠玟、王郁文利用職務之便,浮報王郁文酬金及加班費,共計新台幣8,233元。

3月至5月、7月至11月:高虹安、黃惠玟利用職務之便,浮報黃惠玟酬金及加班費,共計新台幣74,741元。

6月24日: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製作不實記載酬金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。

8月3日: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製作不實記載陳奐宇酬金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。

8月至11月:高虹安、黃惠玟、陳奐宇利用職務之便,浮報陳奐宇酬金及加班費,共計新台幣40,154元。

10月8日: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製作不實記載黃惠玟、陳奐宇酬金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。

2021年

12月25日:高虹安卸任立法委員。

2022年

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。

2023年

7月26日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高虹安等人貪污案,高虹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,褫奪公權4年。

人物列表:

被告:

高虹安: 前立法委員,台灣民眾黨籍。本案主謀,被控利用職務之便,與助理浮報酬金及加班費,挪為己用。

陳奐宇: 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,與高虹安、黃惠玟共同浮報酬金及加班費。

黃惠玟: 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行政主任,負責處理人事及薪資。與高虹安共同浮報酬金及加班費,並負責製作不實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及「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」。

王郁文: 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公關主任,與高虹安、黃惠玟共同浮報酬金及加班費。

陳昱愷: 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法務主任,被控與高虹安、黃惠玟共同浮報加班費,但法院判決無罪。

其他重要人物:

李忠庭: 高虹安辦公室助理,曾參與討論助理薪資及零用金制度。

吳達偉: 證人,曾協助處理王郁文聘書。

林家興: 高虹安辦公室助理,曾以私聘助理身份支薪,薪資來源為辦公室零用金。

陳瑋希、陳湘晴、林俞均、陳瑄霈、蕭孟瑄、黃子恩、洪德進、紀語緁、陳宥綸: 高虹安辦公室助理或工讀生,部分人曾領取辦公室零用金支付的獎金或薪資。

說明:

本時間軸僅列出主要事件,詳細內容請參閱判決書全文。

人物簡介僅供參考,更多資訊可參考相關報導。


高虹安貪污案判決書 FAQ

一、 高虹安被判決哪些罪名?

高虹安被判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,褫奪公權肆年。

二、 除了高虹安,還有哪些人被判有罪?

除了高虹安,還有三位助理被判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:

陳奐宇:處有期徒刑壹年,緩刑參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提供壹佰小時義務勞務,褫奪公權壹年。

黃惠玟:處有期徒刑貳年,緩刑伍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提供貳佰肆拾小時義務勞務,褫奪公權貳年。

王郁文:處有期徒刑貳年,緩刑伍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提供貳佰肆拾小時義務勞務,褫奪公權貳年。

三、 什麼是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」?

簡單來說,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,以欺騙手段獲取不應該得到的財物。

在本案中,法院認定高虹安利用其立法委員的身份,以低薪高報的方式,詐取立法院編列給助理的費用。

四、 高虹安是如何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」的?

法院認定高虹安以以下方式犯案:

低薪高報:與助理約定較低的實際薪資,卻向立法院申報較高的金額,將差額挪為己用。

浮報加班費:以申報的 inflated 薪資計算加班費,而非實際發放的薪資,從中獲取差額。

要求助理繳回款項:要求助理將浮報的薪資和加班費部分繳回,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,而該零用金之用途與高虹安個人及辦公室私用資金混雜使用,難認與立委職務相關。

五、 法院如何認定高虹安有罪?

法院根據以下證據認定高虹安有罪:

助理證詞:多位助理在偵查及審判中,證實高虹安指示他們以低薪高報的方式申報薪資和加班費,並要求繳回部分款項。

帳戶資料:助理的銀行帳戶資料顯示,他們實際領取的薪資和加班費,與申報的金額不符。

辦公室零用金記錄:助理所製作的辦公室零用金記錄顯示,部分款項來自於浮報的薪資和加班費。

通訊軟體對話紀錄:助理與高虹安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,可以佐證助理證詞的真實性,並顯示高虹安對此事的指示和參與。

六、 高虹安如何辯護?

高虹安的主要辯護理由包括:

助理薪資為私人財產:助理將領取的薪資繳回辦公室零用金,屬於對私人財產的合法處分,並非詐取財物。

未施用詐術:未對立法院相關人員施用詐術,立法院也未因此受有財產損害。

助理實際有加班:助理申報的加班時數雖然可能與「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」記載不符,但助理實際上確實有加班,因此申報加班費並無不法。

七、 法院如何看待高虹安的辯護?

法院認為高虹安的辯護理由不成立,並提出以下說明:

公費助理補助款用途受限: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,屬於公費助理的薪資,並非立法委員可以自由運用的經費。

詐術與錯誤導致立法院受損:高虹安低薪高報及浮報加班費的行為,導致立法院相關人員陷於錯誤,誤以為助理實際領取了申報的金額,並據此撥款,造成立法院的財產損害。

合法請領加班費與本案不同:助理確實有加班事實,可以合法請領加班費,但本案涉及的是以浮報薪資來計算加班費,從中獲取差額,兩者性質不同。

八、 陳昱愷為何被判無罪?

法院認為,雖然陳昱愷配合申報和繳回了部分加班費,但:

加班費申報屬實:陳昱愷的加班時數經查證屬實,其申報的加班費金額並無浮報或虛報。

加班費為合法所得:陳昱愷依法領取加班費,屬於合法所得,即使之後繳回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,也屬於個人財產的合法處分,難以認定其有不法意圖。

因此,法院判決陳昱愷無罪。


高虹安貪污案判決書學習指南

測驗題目

請簡答以下十個問題(每題 2-3 句子):
  1. 高虹安被控的罪名是什麼?她被判處何種刑罰?
  2. 除了高虹安以外,還有哪些被告?他們的罪名和刑罰分別是什麼?
  3. 什麼是「公費助理」?立法委員可以聘用多少名公費助理?
  4. 高虹安案中,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是如何運作的?
  5. 什麼是「低薪高報」?高虹安如何實施「低薪高報」?
  6. 高虹安案中的「辦公室零用金」來源為何?用途是什麼?
  7. 法院如何認定高虹安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?
  8. 對於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」的認定,法院的見解為何?
  9. 法院如何認定高虹安具有「不法所有意圖」?
  10. 法院為何判決被告陳昱愷無罪?

測驗答案

  1. 高虹安被控的罪名是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」和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。她被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,褫奪公權肆年。
  2. 除了高虹安以外,還有陳奐宇、黃惠玟和王郁文等被告。他們都被判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」。陳奐宇處有期徒刑壹年,緩刑參年;黃惠玟處有期徒刑貳年,緩刑伍年;王郁文處有期徒刑貳年,緩刑伍年。
  3. 「公費助理」是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其費用的立法委員助理。依據「立法院組織法」,每位立法委員最多可以聘用14名公費助理。
  4. 立法院會編列預算支應每位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,包含每位助理的每月酬金和加班費。這些費用會直接撥款至助理的個人帳戶。
  5. 「低薪高報」是指實際上給予助理的薪資比申報給立法院的薪資低。高虹安透過指示助理在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和「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」上填寫不實的酬金和加班費,藉此實施「低薪高報」。
  6. 高虹安案中的「辦公室零用金」來源主要來自於高虹安指示助理將「低薪高報」的差額以及部分加班費繳回。這些零用金的用途包含辦公室的日常開銷、助理的獎金、以及私人花費等。
  7. 法院認為高虹安利用其立法委員的職務之便,指示助理製作不實的「助理遴聘異動表」和「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」,向立法院申報不實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,並將詐取的款項挪為己用,因此構成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」。
  8. 法院認為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」的認定,並不僅限於職務本身固有的機會,即使是由職務上所衍生的機會,也包含在內。高虹安雖然並非行使立法委員的法定職權,但其指示助理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行為,屬於依其立法委員職務所衍生出的機會,因此符合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」的要件。
  9. 法院認為高虹安於取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後,並非用於支付「實際遴聘之助理」所產生的費用,而是將其挪為己用或用於其他不合理的用途,因此認定其具有「不法所有意圖」。
  10. 法院認為,檢方無法提出充足證據證明被告陳昱愷明知申報的加班費不實,且其加班費屬於合法請領,因此無法認定陳昱愷具有「不法所有意圖」,故判決其無罪。

申論題目

請依據判決書內容,以申論題的方式回答以下五個問題:

名詞解釋

參考資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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